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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黑朝霞、周海清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黑朝霞,周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3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368657xu。法定代表人:姜彬,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黑朝霞,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被申请人:周海清,女,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黑朝霞、周海清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一、对被申请人黑朝霞的公积金30469.9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周海清的公积金27108.5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已于2017年8月10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