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3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7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344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2.5元,申请执行费1914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车牌号为桂A×××××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将该车辆予以查封,现正在进行评估,暂时无法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评估拍卖需要一定时间,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得其同意,现决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完成评估并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37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