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方运、李强与齐洪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运,李强,齐洪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327号原告:李方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李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宏伟,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洪观,男,1970年1月13号,汉族,滨州市齐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方运、李强与被告齐洪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方运、李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运、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方运、李强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清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