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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忠与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忠,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17号申请人:张立忠,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康乐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柱,总经理。张立忠诉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442元,执行费237元,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1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