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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秋英与胥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英,胥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初5948号原告:罗秋英,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胥邦兰,女,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罗秋英与被告胥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秋英、被告胥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借款被告14.1万元,于2013年1月9日、2月23日、3月3日通过其丈夫张国恩的银行账户分别借款被告32.9万元、9.4万元、22.56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借款被告10400元,共计借款80万元。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不再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胥邦兰承认原告罗秋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邦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秋英借款本金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胥邦兰负担(原告罗秋英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