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38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刘亚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刘亚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8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36193013,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弋桥堍金都大厦。负责人:尹家健,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玲,该分行员工。被告:刘亚东,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刘亚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亚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刘亚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4元,本院减半收取2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