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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6860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乔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川,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孙 敬审判员 闻汉东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茂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