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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古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茶叶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梅江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县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古耐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古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古耐在其经营的梅江区强民路茶叶店及其住家梅江区梅松路嘉应花园A1栋203房内,通过手机通话、信息报单等方式,接受江某红、凌某平、杨某强等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共计投注额达人民币123150元,从中牟利人民币5000多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古耐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古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被告人古耐自首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人江某红、凌某平、杨某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古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古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耐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古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睿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