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保国、洛阳市继增铜材加工有限公司等与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国,洛阳市继增铜材加工有限公司,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6号原告:马保国,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继增铜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元顺城6-2-101室。法定代表人:郭玉普,执行董事。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公司职员。上列原告马保国、洛阳市继增铜材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国、洛阳市继增铜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惠娥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人民陪审员 范亚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晶晶普通程序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签署流程表主审法官:蔡惠娥合议庭其他成员:高妙婕、范亚琳签署栏合议庭成员校对人:印发:当事人份留档份共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