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巧英与周金良扶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英,周金良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456号原告:李巧英,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特别授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周金良,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靠山(特别授权),兴化市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英诉被告周金良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