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29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喻雪珍、盛宪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雪珍,盛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9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喻雪珍。被执行人:盛宪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宪有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盛宪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盛宪有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宪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