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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彭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彭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80号之一原告: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饶应学,执行董事。被告:彭晓峰,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保全费219元,由原告浙江义乌康翔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