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渊、徐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渊,徐水,阮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郑渊,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水,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阮晓芬,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郑渊与被执行人徐水、阮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水、阮晓芬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郑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水、阮晓芬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18140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6.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水、阮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郑渊与被执行人阮晓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阮晓芬已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已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徐水尚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18140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6.5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