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175号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71439225Q。法定代表人:宋炳秀,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勇斌,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