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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伟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伟,男,1989年3月12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大屋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胡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伟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