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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德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德荣,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顺昌县。199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德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新华、代理检察员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付德荣从顺昌县高阳乡乘车至建瓯市南雅镇集镇。当日18时许,被告人付德荣在南雅集镇上闲逛时,见被害人王某位于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后山二路34号的家中大门未关,便从大门溜进,将王某放在一楼客厅桌子上的两部三星牌手机盗走。2017年5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付德荣在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村民杨某家中顶楼被杨某抓获并报警。手机被追缴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付德荣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德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