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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纪圣友与纪成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圣友,纪成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04号原告纪圣友(纪胜友)。被告纪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圣友与被告纪成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