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903号原告:许某,女,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吉明,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要求带走本人衣物。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属再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脾气都合不上来。被告从来就不把原告当人看待,生活上不管不问,××不给钱医治。这些年在家里一不如意就对原告大发脾气,把吵闹打仗当成家常便饭。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原被告只好一个东间一个西间常年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在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宋某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带走本人衣物。三、其余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子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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