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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雷磊申请执行姚忠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磊,姚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385-1号申请执行人:雷磊,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姚忠君,又名姚成勋,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籍河南省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雷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姚忠君自2017年9月1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具体偿还办法为,每月向原告雷磊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2起按月息1.5分计付至9万元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姚忠君于2017年7月2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雷磊清偿利息3.5万元(系借款本金9万元按月息1.5分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姚忠君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磊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姚忠君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登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