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党卫申请执行邵育峰、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党卫,邵育峰,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党卫,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贞元镇刘家村村民。被执行人邵育峰,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代家乡邵寨村村民。被执行人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华路步行街11-6号。法定代表人XX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党卫依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邵育峰、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