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万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万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651号原告:陈小萍,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万利明,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万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陈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萍负担。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