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银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银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398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4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5701179L。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银银,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银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