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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汶俊、高艳玲、毛华伟、赵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汶俊,高艳玲,毛华伟,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县相如路与康庄街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马飞龙,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汶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冰桥中街北七巷1号。被执行人:高艳玲,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冰桥中街北七巷1号。被执行人:毛华伟,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80号1单元403室。被执行人:赵燕,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80号1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汶俊、高艳玲、毛华伟、赵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汶俊、高艳玲、毛华伟、赵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