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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克勤、刘振飞等与苗书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克勤,刘振飞,刘家旺,苗书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417号原告:廖克勤,女,生于1989年10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刘振飞,男,生于2008年12月14日,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刘家旺,男,生于2010年10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平、杨华磊,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书群,男,生于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原告廖克勤、刘振飞、刘家旺与被告苗书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克勤、刘振飞、刘家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克勤、刘振飞、刘家旺负担。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