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佳、柳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佳,柳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1122民督13号申请人:吕佳,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申请人:柳涛,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吕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吕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柳涛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申请人,载明借款本金为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7年8月1日前归还,同时由被申请人出具收条一张,至2017年8月9日止,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元。为证实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柳涛出具的借条、收条各一份予以佐证。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柳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元,共计20300元,并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20000元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柳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吕佳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元,共计20300元,并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20000元的利息。申请费103元,由被申请人柳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