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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强申请执行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花土。被执行人: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24000018729法定代表人:钟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A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64372B。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方强申请执行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