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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仙华、薛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仙华,薛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仙华,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薛建勇,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吴仙华与被执行人薛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建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65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仙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建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仙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薛建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仙华发现被执行人薛建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