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志魏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魏,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志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吉08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徐志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司某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徐志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志魏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魏对自己的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志魏撤回上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