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甲某、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甲某,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935号原告:田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田甲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田乙某,男性,汉族,大学文化,扶风县第二高中教师。委托代理人权少军,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田丙某,男性,汉族,中国航天第七研究院职工。被告:田丁某,女性,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甲某、田乙某、田丙某、田丁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秋侠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