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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方绍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方绍波,尹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5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8号楼8401。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方绍波,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市。被执行人尹华玉,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绍波、尹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8422.72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方绍波、尹华玉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68422.72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77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