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淑娟诉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娟,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初35号起诉人李淑娟,住公主岭市。被起诉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文勇,镇长。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淑娟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决1、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兴华南路道路拓宽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007》无效;2、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房屋损失259200元;3、被起诉人赔偿安置费搬迁费房租18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起诉人以被起诉人不具有资质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兴华南路道路拓宽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007》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淑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