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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峡县三鑫包装厂与张保付、郑娟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三鑫包装厂,张保付,郑娟玲,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5号原告:西峡县三鑫包装厂。住所地:西峡县粮食局直属库。负责人:王辉,厂长。被告:张保付,男,生于1982年12月10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郑娟玲,女,生于1981年12月27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丁河镇邪地村。法定代表人:符强,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西峡县三鑫包装厂诉被告张保付、郑娟玲、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冬、人民陪审员任雪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峡县三鑫包装厂对被告张保付、郑娟玲、西峡县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754元,退回原告西峡县三鑫包装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宋 冬人民陪审员  任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