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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张智毅,姬小苹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63号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景明,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智毅,男,汉族。被告姬小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升审 判 员  齐明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