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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刘丽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刘丽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第21层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亚,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6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保利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利公司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成××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