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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世焕与吴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世焕,吴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世焕,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同祥,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上诉人申世焕因与被上诉人吴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世焕于2017年8月10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世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世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0元,由上诉人申世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王 凡审 判 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盛澎书 记 员 蔡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