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赛英申请钟松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赛英,钟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徐赛英,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身份证号:4306261975********。被执行人钟松柏,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苏白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780********。徐赛英与钟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7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松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赛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松柏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松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钟松柏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债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赛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被执行人钟松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赛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松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赛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均成人民陪审员 李 韦人民陪审员 丁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