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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7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何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艳,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7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负责人:夏成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民,该村营长。上诉人何艳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岗北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