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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广付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百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侯马开发区分公司,李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百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侯马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广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做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12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黄志杰名下晋Lxxx**开瑞牌货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山西百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侯马开发区分公司申请解封担保人黄志杰名下晋Lxxx**开瑞牌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黄志杰名下晋Lxxx**开瑞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