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易XX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XX,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77号原告:易XX,男。委托代理人:何帆,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丰和都会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5986104-8。负责人:吴金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钢,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琼生,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与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3318元,由原告易XX负担。审 判 长 孙启荣审 判 员 漆 星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