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四条
全文
浙���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90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安,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200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5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晖,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安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国安来到本市城西街道王府基酒店对面牌坊附近,将5小包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国安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涉案的5小包毒品净重3.49克。经鉴定,送检的5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国安的供述与辩解,照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安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安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安有当庭自愿认罪以及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晓轩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