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360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6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1108。法定代表人:徐栋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平,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66-2208。经营者:王永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山审判员 叶波平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