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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93孙东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9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东峰,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孙东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1时08分许,被告人孙东峰醉酒后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行驶至徐阳路徐庄一村38号附近时,因停车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孙东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mg/100ml。被告人孙东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峰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张某、汪某、王某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东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孙东峰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东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