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方炉平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炉平,李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292号原告:方炉平,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安宁,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李毅,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方炉平与被告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方炉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方炉平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继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