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宾与被告王东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宾,王东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649号原告:张玉宾,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冬,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涟,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宾与被告王东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玉宾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