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531号上诉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柳南区隆达机械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隆达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系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隆达机械厂。经营者:黄顶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双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柳南区隆达机械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一是诉讼当事人中漏列了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即柳江县新兴雄记机械加工部;二是判决时间在开庭及举证期届满之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一审仅凭一张增殖税发票认定涉案全部下欠货款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兵器跃进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