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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徐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丰,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二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