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国兴与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兴,陈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569号原告石国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陈宏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石国兴与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国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付相应利息16,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养大车没有出车钱,于2010年10月26日从原告借款10,000.00元,承诺一个月还款,但至今没有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叫陈忠良,陈宏伟是一个虚拟的名字,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