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尹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平,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399号原告:尹小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徐盛育,职务总经理。原告尹小平与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尹小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小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岳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