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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自勤与XX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勤,XX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49号之二原告:张自勤,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灵石县,现住山西省灵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自勤诉被告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自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自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未提出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张自勤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