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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桂恩、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恩,张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262号申请人:王桂恩,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文平,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桂恩与被告张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平名下的财产在价值52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王桂恩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平名下财产5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